来源:齐鲁网
2019-01-10 17:49:01
买房子是咱老百姓的大事。想方设法交了房款,接下来最盼望的就是何时能搬进新居。可是有些人已经交钱买到房,但在交房的时候又出现了问题。家住德州的陈先生在万达金街买了一个42.3平米的商铺,当时花了35万元,并且是全款购置。前段时间这个商铺交房了,这本是一件开心的事,但是开发商却通知陈先生需要缴纳面积补差,面积补差是20.08平,费用共计16.5万元!
因为陈先生当时是全款购房,所以16万的房屋差价现在无力支付,随后陈先生翻看了购房合同,发现条款中写道:“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因此陈先生就想着既然补不起这房款,就干脆把房退了。然而,购房处工作人员表示,买卖双方要根据合同上的“补充协议”履行责任。即在该房屋交付时要据实结算购房款、多退少补。因为当时客户也签了这个“补充协议”,所以根据协议,目前不能给陈先生退房。
交房时补交房款本身一件很正常的事,可是陈先生房子面积竟然多出将近50%的面积,16万的差价,确实让人很难接受。面对这个纠纷,记者咨询了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伟伟。
李律师认为,首先买卖双方所签署的这份“约定”或为无效,因为在这个“补充协议”中有一条是:“乙方(陈先生)在面临房屋面积发生误差的情况下,不允许向甲方(开发商)来主张任何权利”。 但是按照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不应当排除对方的主要责任,或者说是剥夺对方的主要权利。而在这个条款当中,它不仅加重了陈先生的责任,也排除了陈先生的权利,所以说这个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此外,在陈先生的房屋纠纷中,开发商方面给出的以双方“补充协议”的说辞,也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合同的司法解释第14条中有明确规定,即“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款;一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开发商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陈先生目前需要做的,李律师建议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购房款,同时要求支付利息。这个请求人民法院是可以支持的,而如果陈先生还想要这个商铺的话,需支付3%的面积差价,超出3%的这个部分是由出卖人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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