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德州晚报
2017-11-24 09:54:11
借钱是日常生活中的常见事,只是夫妻之间产生借贷关系还是比较少见。11月中旬,陵城区法院丁庄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
王某是陵城区人,2015年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崔某,虽然王某对崔某没有感觉,可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在家人的要求下,王某还是与崔某登记结了婚。由于王某与崔某结婚前仅仅认识几个月,彼此缺乏了解,婚后也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两人虽然结了婚,可是仍然各自过着各自的生活。
到了2016年,王某受够了没有感情的生活,随即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法院认为两人之间没有明显的矛盾,遂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可判决半年后,夫妻双方的关系没有任何改善,王某再次起诉离婚。
陵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没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同意王某的诉求。这时,丈夫崔某却称,可以离婚,可是王某在婚后借走的2万元钱要归还。原来,两人结婚后,王某从崔某处拿走了2万元钱,并且约定了还款日期,可日期到了王某并没有还款,当时两人仍然是夫妻关系,崔某并没有在意,现在两人离婚,崔某要求王某归还欠款。
但王某认为,结婚后虽然两人感情不好,可仍然是夫妻关系,钱不应该算得这么清楚。
法院认为,王某借款时给崔某出具借条,证明借被告2万元,并承诺归还日期。该借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王某应当按协议约定予以偿还。最终,法院判决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崔某离婚,原告王某偿还被告崔某借款2万元。
陵城区法院的工作人员提醒,我国法律并不禁止有夫妻关系的自然人作为借贷合同的主体;其次,婚姻法也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实行财产分别所有制,这为婚内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提供了基础。
但是,在认定借款效力时应当考虑,双方之间是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不是对共同财产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需要证明借款方借款后,是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个人事务,而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记者 杨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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