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德州新闻网
2018-01-26 10:51:01
日前,山东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疫苗费用以及储存、运输费用。
《通知》提出,疫苗费用按照实际购进价格收取,疫苗储存、运输费按基准价12元/剂次、上下浮动不超过10%收取,收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该《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记者张亭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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