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8-10-09 09:26:10
齐鲁网德州10月9日讯 10月5日晚上20时多,牛某(男 29岁 禹城市梁家镇人)醉酒后来到禹城市新时代广场,在看车展处向工作人员要烟未果,遂将车展处两个玻璃杯子,摔碎并掀翻桌子。车展工作人员向广场执勤的警车报警,执勤警察立即前往现场调查。张某(男 43岁 梁家镇人)与牛某二人老乡,态度极端嚣张,不配合工作且不听劝阻,对出警民警指指划划并辱骂。
据此,民警将二人等候接受调查时,二人竟然意图逃走。期间,牛某还上前抢夺民警的警械,严重阻碍警察正常执法。
接到警情后,禹城市局车站派出所联合特巡警将二人强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询问。次日二人酒醒后,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条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牛某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对违法行为人张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民警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闪电新闻记者 周树茂 德州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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