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8-11-30 08:44:11
齐鲁网德州11月30日讯 11月2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一起非法狩猎典型案例。日前,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韩某某(男,30岁)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陵城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某在河沟中猎捕野生蟾蜍,并通过网店销售。陵城区森林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韩某某处扣押野生活体蟾蜍120只。
2018年6月25日,被告人韩某某在陵城区宋家镇派出所,被陵城区森林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经陵城区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3月至6月,被告人韩某某使用地笼、头灯等工具在陵城区宋家镇陈庙村附近的河沟中猎捕野生蟾蜍,并通过网店销售。2018年6月25日,办案民警在被告人韩某某处扣押野生活体蟾蜍120只,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94只为中华蟾蜍,26只为花背蟾蜍,均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因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庭审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以上事实,判处被告人韩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癞蛤蟆虽然没有被列入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但进入了“三有动物”名录,同样受法律保护。所谓“三有动物”,是指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
对于“三有动物”,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20只(条 )以上就构成犯罪,韩某某非法猎捕蟾蜍,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通讯员 傅德慧 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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