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司法局局长李福辉介绍,行政诉讼法被老百姓称为“民告官”的法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其中一项重要制度,目的就是让百姓“告官见官”。《德州市行政诉讼管理办法》不仅是行政机关应诉工作的操作规程,也是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制度,对于加快推进德州市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和法治政府建设,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深远。办法主要有四大特点,分别是:全流程规范全市行政应诉工作、重点强化行政机关落实行政应诉责任、加强出庭应诉制度、特别强调充分尊重和依法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全流程规范全市行政应诉工作。《办法》着眼于提高全市行政机关应诉能力,对行政应诉工作的收文批办、承办审批、出庭应诉、裁判履行、应诉保障、应诉考核等行政应诉全流程进行规范,推进诉源治理,倒逼行政执法规范化,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纠纷。
重点强化行政机关落实行政应诉责任。《办法》规定了“谁承办、谁应诉”的原则,强化了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关的行政应诉责任,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工作。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由其办公室(综合科)和法治机构负责组织本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加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新《行政诉讼法》确立的一项法定制度。《办法》在此基础上,从推进法治德州建设的需要出发,明确了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必须出庭的五种情形,敦促各级行政机关更加重视对相关业务领域执法工作,及时完善制度、改进工作,防止发生和依法化解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特别强调充分尊重、依法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办法》特别强调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办法》要求,对于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对裁判结果进行分析,并对裁判结果分析和履行情况作出书面报告,以便充分发挥行政诉讼的纠错和监督功能。同时,《办法》要求应诉承办单位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积极研究落实,提出整改措施。
闪电新闻记者 刘振 通讯员 谭涛 苑占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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