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德州新闻网
2020-10-14 10:13:10
9月29日,德城区法院依法对刘某东等13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东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3万元;被告人郑某昌等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9年10个月至1年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案中,德城区法院院长韩秀海担任审判长,与刑事审判庭庭长刘印江和人民陪审员乔玲组成合议庭;德城区检察院检察长戴志军、检察员朱虹依法出庭支持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4年以来,被告人刘某东先后拉拢社会闲散、前科劣迹人员,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有组织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刘某东为首要分子,刘某秋、郑某昌、李某柱为重要成员,菅某真、张某凯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临邑县临盘街道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东等人随意殴打、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此外,刘某东利用职务便利,将村集体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侵吞公共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德城区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13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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