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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养犬、从我做起!德州经开区志愿服务活动启动 提升市民依法文明养犬自律意识

来源:齐鲁网

作者:

2021-05-13 17:43:05

齐鲁网·闪电新闻5月13日讯 5月13日,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举行“文明养犬 从我做起”志愿服务活动启动仪式,进一步规范市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提高群众的文明素养,营造整洁有序、安全和谐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文明形象。市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经开区领导孙丙峰、王清超,相关镇街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启动仪式现场

德州经开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办公室(党群工作部)主任(部长)孙丙峰致辞

德州市城市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局长王登利宣读《文明养犬倡议书》

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冯寿春作表态发言

活动中,孙丙峰致辞,经开区城管分局主要负责人宣读《文明养犬倡议书》,经开区公安分局负责人及居民代表作表态发言。随后,与会领导、志愿者、市民在“文明养犬 从我做起”志愿服务活动的展板上签名。

市民代表颜璎春表态发言

与会领导在“文明养犬 从我做起”志愿服务活动的展板上签名

据悉,从4月份开始,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城办、公安分局、城管分局、发展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多次组织开展养犬管理集中整治行动,对违法违规养犬和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整治突出问题,强化宣传引导,进一步提高犬只登记率,规范便民服务,着力提升市民依法文明养犬自律意识,打造良好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

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

亲爱的市民朋友们:

《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为方便群众办理,公安机关开通网上和现场两种办理方式,有关内容向您作如下提醒:

养犬登记工作流程

一、网上办理

第一步:网上申请。养犬市民关注“德州公安”公众号,点击“警务超市”中的“养犬管理”,注册并登录德州市养犬管理信息系统。点击“犬证办理”后,按照提示,逐一填写犬主身份信息、居住地信息、犬只种类等相关信息,上传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等)、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图片,信息填写完毕后,自行选择“德州市养犬登记挂牌办理点”,提交后等待审核结果。

第二步:网上审核。公安机关受理养犬市民的网上申请,3个工作日内审核提交的基本信息。审核通过的,养犬市民可携犬到选择的“德州市养犬登记挂牌办理点”办理挂牌业务;审核未通过的,将提示养犬市民补充完善信息后,重新提交申请。

第三步:现场挂牌。审核通过后,养犬市民携犬只及狂犬病免疫证明到选择的“德州市养犬登记挂牌办理点”对犬只品种及狂犬病免疫证明真伪进行鉴别,符合条件的,养犬市民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服务点为犬只发放犬牌和电子犬证。

二、现场办理

第一步:现场申请。养犬市民携犬到“德州市养犬登记挂牌办理点”,首先对犬只品种、狂犬病免疫证明真伪进行鉴别,符合条件的,由工作人员录入犬主身份、居住地、犬只种类、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等相关信息,上传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等)、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图片,提交后等待现场审核。

第二步:现场审核。公安机关受理养犬市民的现场申请,3个工作日内审核提交的基本信息。审核通过的,养犬市民可携犬到选择的“德州市养犬登记挂牌办理点”办理挂牌业务;审核未通过的,服务点将提示养犬市民补充完善信息后,重新提交申请。

第三步:现场挂牌。审核通过后,养犬市民携犬只到“德州市养犬登记挂牌办理点”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服务点为犬只发放犬牌和电子犬证。

缴费标准

根据德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德州市财政局《关于德州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德发改成本〔2020〕620号)规定,我市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为初次登记收费300元/只,以后每年签注收费150元/只。

法律责任

根据《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养犬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只处五百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二)在重点管理区未办理养犬登记或者续签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按每只处五百元罚款,对单位按每只处一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三)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禁养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按每只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按每只处二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四)携带禁养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五)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以及伪造、变造、买卖养犬有关证件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养犬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侵占楼道、通道、绿地等公共区域养犬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未佩戴犬牌的,未用犬绳(链)牵领或者犬绳(链)不合标准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三)在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不即时清理犬粪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四)携犬进入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城市公园、广场等场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即日起,公安、城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将按照《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对未按规定办理犬只登记的犬只依法进行查处,请尽快到德州市养犬登记挂牌办理点为爱犬登记挂牌。

闪电新闻记者 刘振 通讯员 韩哲 德州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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