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9月7日讯 7日,记者从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了解到,10月1日起,德州市中心城区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再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
据介绍,不动产登记仅是一种物权公示行为,不动产权归属夫或妻单独所有还是夫妻共有,应由夫妻协商确定,并在登记原因文件中明确。因当事人申报不实导致登记簿记载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夫妻一方隐瞒共有状况私自对不动产进行处分的,另一方应当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基于此,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深化“放管服”改革,将在中心城区实行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婚姻状况。
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不动产登记机构仍需审查婚姻状况:未经公证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申请加减名或离婚析产办理转移登记的;申请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登记的;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登记机构认为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审查婚姻状况的。
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醒,如果夫妻双方一致同意所购不动产为共有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获得不动产权的协议时,直接签订夫妻双方姓名,载明共有,从源头上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闪电新闻记者 刘向阳 通讯员 尚彩云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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