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德州新闻网
2017-11-30 10:44:11
11月28日,记者从德州市政府公开网站获悉,德州市人社局和德州市财政局联合出台《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扶持奖励政策。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每年评估认定数量不超过5家
《办法》规定,各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应结合当地产业布局和主导行业确定功能定位,要具备基本经营条件保障、入驻退出服务、创业指导培训服务、市场推广等功能。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应具备独立的运营资格、固定的创业场地、健全的管理制度、配套的创业服务、专业的服务团队、完善的政策扶持和较强的成长性等条件。按照评估认定程序,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每年评估认定数量不超过5家;县(市、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每个县市区认定数量一般不超过2家,总数量不超过30家。
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均可入驻
按照《办法》,具有创业意愿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复退转业军人等城乡各类自主创业人员和符合条件的创业实体均可提出入驻申请。《办法》对入驻实体的经营项目、成立时间等方面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特别提出对就业困难人员、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开办的创业实体,可适当放宽入驻条件。《办法》提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与获准入驻实体或创业者签订入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创业服务内容及相关管理规定,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根据协议约定办理入驻手续。
最高可获200万元奖补
对评估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的,根据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入驻企业个数、创业孵化成功率、存续期、促进就业人数、实现经济价值等,给予每处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实行一次性核定发放额度,认定后首期拨付150万元,第二年复查合格再根据新增创业实体数、吸纳就业人数、孵化成功数等因素拨付最高50万元的后续奖补。对评估认定为县(市、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示范园区)的,给予每处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首期拨付20万元、复查合格最高拨付10万元)
市级、县(市、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奖补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减免以及基地和园区管理运行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要制定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支出范围、使用标准、内部审批流程和相关人员责任,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备案同意后执行;对奖补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年度绩效考评工作,重点考评各基地、园区的持续发展能力、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对绩效考评不合格,发展后劲不足、孵化能力下降、创业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取消其示范资格。(记者 汤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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