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德州交警
2017-12-19 12:30:12
引以为戒!德州交警发布2017年危险驾驶罪4起典型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案例一
谷**,男,汉族,1982年8月出生,山东省临邑人。2016年10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7年7月13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
2016年10月16日16时许,谷**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载着朱**、郭**等4人在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路与晶华大道路口附近因琐事与驾驶凯迪拉克牌轿车的司机郭*发生争执,后郭*报警,德州市宋官屯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发现谷**酒后驾车,遂将谷**移送交警执勤处。经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鉴定送检的谷**血液内乙醇成分含量为149.7mg/100ml。
2017年9月6日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谷**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二
2017年01月15日14时,孟**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齐河县城区齐心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由南向北步行过公路的李**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李**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孟**弃车逃逸,后被民警查获。
判决结果: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案例三
2017年3月27日15时40分许,直属四大队民警在崇德五大道巡逻时,发现小型越野客车由北向南逆向行驶,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驾驶人王**,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浑身酒气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当事人拒绝接受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遂带其至德州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送德州市物证鉴定中心进一步检测。血液酒精浓度为180.9mg/100mL血液 ,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犯罪嫌疑人王**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该案件法院已判决完毕,王**被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
案例四
2017年02月03日01时左右,杨某某醉酒驾驶小型轿车沿新湖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三八路交叉口处闯红灯时,其车与沿三八路由西向东行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
经调查,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8.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 7月,杨某某被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2017年03月06日,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杨某某做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不得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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