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德州新闻网
2018-04-04 10:32:04
德州新闻网讯(记者郑东岩通讯员张亚磊)4月1日上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在德城区双一路与华润路交叉口附近设卡开展交通违法行为整治时,一辆车牌号码为鲁NB0603的黑色桑塔纳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民警在离车约有50米处,引导指挥该车靠边接受检查,然而驾驶员非但没有停车反而加速继续行驶,将民警撞伤后,驾车逃逸。
设卡民警随后通知巡逻民警拦截该车辆,该车辆在双一路新园公寓北门处撞上了一辆在路边停放的轿车后停下。驾驶员下车后企图逃逸进附近小区,民警立即上前将其控制,并将其移交给德城公安分局于官屯派出所,同时将所驾驶的车辆依法暂扣。
民警经调查了解到,驾驶员刘某未取得驾驶资格系无证驾驶,其所驾驶的是一辆报废车,于2017年10月以2000元的价格从张某手里买得,购买时该车已是报废车辆。由于没有车牌,刘某便套用了一副其他车辆的车牌与年检标,企图在遇交警检查时蒙混过关。
法律规定,将报废车辆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或者个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而张某将报废车辆卖给刘某的行为也已经触犯了法律。
目前,刘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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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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