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壹点
2018-09-18 18:23:09
近日,宁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该县首例涉恶案件,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高某某、倪某某、郑某某、郝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三年九个月、三年六个月、二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五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高某某等5人经常交叉纠集,分别在多个公共场所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任意破坏财物,致多人轻伤和轻微伤,造成财产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6年12月31日,被告人黄某、倪某某等人在德城区某火锅店与被害人王某发生口角,双方发生殴斗,将三名被害人殴打致伤,经鉴定一名被害人为轻伤二级,两名被害人为轻微伤。
2017年5月9日,被告人倪某某、黄某、高某某、郑某某等人在某歌厅大厅对两名被害人进行殴打。经鉴定两名被害人分别为轻伤二级和轻微伤。
2017年9月9日,被告人郝某某酒后与某饭店老板赵某某发生口角,对饭店进行打砸,并伙同被告人黄某、高某某、郑某某,殴打被害人,经鉴定被害人为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对检察院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全部予以确认。
(记者 路龙帅 通讯员 高忠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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