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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惠企利民 德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点政策摘编

来源:德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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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3 18:20:11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

1.政策内容: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适用对象: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3.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政策

对新到我市企业就业的博士研究生(不超过40周岁)、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5周岁)、重点高校院所(指全球TOP200高校、自然指数前100名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双一流”建设高校)本科生,每月分别给予5000元、3500元、2000元生活补贴,补贴时限最长3年。其他本科学历大学生由所在县市区每月给予不低于500生活补贴。

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政策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政策内容: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

2.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3.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4.适用对象: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

1.政策内容: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2.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满后仍难以就业,且工作期间考核优秀的女性45周岁、男性55周岁以上的人员,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公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期限,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对就业困难人员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难以实现稳定就业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

3.补贴标准:标准参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目前为1550元。

4.适用对象: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员。

三、创业扶持政策

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1.政策内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

2.适用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符合条件的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等。

3.政策标准:个人创业的最高可申请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共同创业的最高可申请60万元,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四、失业保险政策

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

1.政策内容:从2020年2月起,将失业金标准提高到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0%,即1395元。

2.适用对象:领取失业金的失业人员。

3.申领条件: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己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延长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限

1.政策内容:2019年12月及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2.办理渠道:系统比对确定,无需个人重新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内部数据核查是否就业。

发放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1.政策内容: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2.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

3.补助标准:我市失业保险金的2倍,即2790元。

扩大享受失业保险金的人员范围政策

除按现行规定,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现行标准每人每月1395元,下同)外,新增加三类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失业人员:

1.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为其发放不超过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2.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办理失业登记后的失业人员,按规定根据其参保缴费年限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3.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失业人员,按申领时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

对部分失业人员阶段性发放失业补助金

1.适用对象。这项政策适用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指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两类人员,即所有参加过失业保险、目前未被用人单位招用并缴纳社保的人员。

2.执行期限。从2020年3月至12月,按月发放,发放期限为6个月。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6月。

3.补助标准。根据我市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支出情况,确定我市失业补助金标准为:参保缴费1年以下,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按200元标准发放;参保缴费1年以上(含1年),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按400元标准发放。

对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1.适用对象。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

2.发放期限。按累计缴费时间计算,每满1年发1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发放标准。按照我市失业保险金月标准执行。

五、职业技能培训政策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1.政策内容: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具体标准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

2.适用对象: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六、就业扶贫政策

贫困劳动力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

1.政策内容:对参加职业培训的贫困劳动力,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生活费补贴,一年享受一次,最长不超过30天。疫情防控期间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贫困家庭子女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给予生活费补贴。

2.补贴标准:线下培训参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执行,线上培训按照5元/学时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贫困劳动力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1.政策内容:劳务扶贫合作社、乡村振兴劳务社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吸纳贫困劳动力并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市、区)以外稳定就业的(合同期1年以上),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2.适用对象:有组织劳务输出的贫困劳动力。

3.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600元,具体标准参照交通费水平合理确定。

扶贫公益性岗位补贴

1.政策内容: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建档立卡适龄贫困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统筹利用就业补助资金等开发扶贫公益岗位,安置贫困劳动力就业。

2.适用对象: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员。

3.补贴标准:全日制在岗人员补贴参照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目前为1550元)执行,非全日制在岗人员补贴参照我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执行。

七、疫情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政策

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报酬等权益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对于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工的,该期间的工资发放,单位和职工可以协商处理。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对于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

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责任编辑:杨凡、刘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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