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8月31日讯 自9月1日起,未悬挂电动车号牌或临时号牌的,不得上道路行驶。截至8月31日,德州市电动自行车的挂牌数近220万辆,累计总量占辖区常住人口百人比36.92%。
记者了解到,由德州交警联合派出所民警组成的联合行动小组,已全力开展“清路口、清路段、清商场、清门店、清停车场、清机关、清企业、清社区、清镇街、清村居”的“十清”清零行动。同时,各单位、社区、村居、学校也正细致摸排,积极“自清”,确保辆辆电动自行车都有牌照。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ニ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驾驶已经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电动自行车号牌、临时号牌要悬挂在车辆后方。后方不方便安装的,可以自制辅助号牌架后,再悬挂在车辆后方。不得转借、挪用、涂改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不得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违反上述规定的,交通管理部门将处二十元罚款。同时,依据实施办法,没有取得上路资格的电动自行车如果发生交通剐擦、碰撞事故,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有以下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请知晓:
骑车上路需挂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山东省实施办法》第七十条,非机动车未登记上路的,处20元罚款。
路口红灯不能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处以20元罚款。
正向行驶不逆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处20元罚款。
路口等待不越线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非机动车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处20元罚款。
各行其道才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处20元罚款。
路面行驶听指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非机动车不服从交警指挥的,处50元罚款。
闪电新闻记者 郑秀程 通讯员 杨红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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