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4月23日讯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将进一步加强低速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低速电动车是指行驶速度低、续航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低,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三轮、四轮电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
自2021年7月1日起,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低速电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机动车、非机动车鉴定,经鉴定涉案车辆为机动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驾驶拼装车等交通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自2021年9月1日起,对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或存在逆向行驶、闯红灯、随意横穿道路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低速电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扣押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车辆为机动车的,按照机动车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处罚。
按照先中心城区后县级城区、先中心后外围的原则,待德州市政府市级城区低速电动车限行管理的《通告》印发后,按照确定的限行范围分步骤、分区域对市级城区低速电动车实施限行管理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公安机关将联合有关部门,对生产、销售、拼改装低速电动车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打击。
闪电新闻记者 郑秀程 通讯员 杨红省 德州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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