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壹点
2019-10-10 10:23:10
从齐河到德州,公交车票价27元,而德州平原的姚女士因冒用他人身份证被罚1000元。
10月5日15时50分,齐河汽车站安检机报警:旅客身份证信息与人员身份不相符。民警立即开展调查。乘车人自称就是身份证中的李女士,而其同行人员也给出同样的回答。
随后,李女士被带到民警办公室核查,通过人像比对,该女子的真实身份是姚某玲,女,44岁,平原县人,住德城区。经查,姚某玲是德城区一家食品公司推销员。国庆期间,公司委派姚某玲到武城德百商城、李女士到齐河德百商城开展促销活动。为方便照顾家庭,姚某玲与李女士私下更换了促销地,为方便报销返程路费,姚某玲便用李女士的身份证购买了回德州的车票。冒用他人身份证购票被发现后,姚某玲情绪失控,态度蛮横,拒不承认事实,试图蒙混过关。
10月5日当晚,姚某玲因冒用他人信息被齐河警方行政罚款1000元。随后,公司负责人闻讯驾车赶来,将其接走。
车站派出所民警介绍说:“如果姚某玲起初讲明实情,警方顶多给予批评教育,不会进行处罚。但姚某玲错上加错,挑衅民警执法权威,才受到了严厉制裁。”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 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贺莹莹)
想爆料?请登录《阳光连线》( http://minsheng.iqilu.com/)、拨打新闻热线0534-2687669,或登录齐鲁网官方微博(@齐鲁网)提供新闻线索。齐鲁网广告热线0534-2687669,诚邀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