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德州新闻网
2020-08-28 18:18:08
8月27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发布消息,近日,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聚餐后导致死亡的案件。某日晚,王某某邀请李某甲、李某乙、李某、高某某等4人在外聚餐饮酒。饮酒结束后,李某甲、李某乙、高某某三人将王某某送回宿舍,并交给同住的邢某某和王某后离开。次日凌晨,王某某身亡。王某某的家人认为与王某某一起喝酒的4名聚餐者没有尽到照顾义务,应当对王某某的死亡承担责任,遂诉至法院。
在此案件中,原告认为,王某某喝酒后死亡,与其一起喝酒的李某甲、李某乙、李某、高某某4人具有一定过错。他们没有告知王某某喝酒及酒后需要照顾的情况,没有尽到聚会饮酒的安全照应义务,应当对王某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及补偿责任。而被告辩称,王某某死因不明,无法确定系喝酒后导致死亡。当晚喝完酒后,聚餐者将王某某交到了与其共同居住的邢某某及其近亲属王某身边,符合一般人的照顾标准,已尽到勤勉护送义务。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当晚与李某甲、李某乙、李某、高某某共同聚餐饮酒,喝酒期间未发生让酒、劝酒或强制饮酒等行为,五人均未因饮酒过量失去意识。用餐结束后,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将王某某送回宿舍,并交给与其同住的王某、邢某某。次日凌晨,王某起床后发现王某某已死亡。无证据证明王某某死亡与被告共同用餐饮酒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亦无法认定被告具有明显过错。
另因原告主动放弃公安机关的尸检建议,并对王某某的尸体进行了火化处理,导致王某某的真实死亡原因已无法查明。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记者 赵祜昊 通讯员 张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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