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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10起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来源:齐鲁网

作者:

2020-08-21 15:52:08

齐鲁网·闪电新闻8月21日讯 8月21日上午,德州市政府新闻办举行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整体情况,介绍主要经验做法及取得的成果,并回答各位媒体记者的提问。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德州市扫黑办副主任刘光辉通报了10起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豆某辉、豆某贵等25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妨害作证、帮助伪造证据、虚报注册资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妨害公务案

【基本情况】2014年5月开始,被告人豆某辉在德州市陵城区以聚鑫公司、聚鑫宾馆、聚鑫公司代办点为依托从事高利放贷,先后纠集豆某贵、盛某、范某某、柴某某、张某某、孟某某、姜某某、齐某某等人以暴力、威胁或者“软暴力”,通过限制人身自由、关狗笼、侮辱、威胁、殴打、纠缠、滋扰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21起、非法拘禁15起、敲诈勒索3起、破坏生产经营2起、强迫交易1起、妨害作证、帮助伪造证据1起、虚报注册资本1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起、妨害公务1起,违法事实3起,在当地逐渐形成了以豆某辉为首,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内部层级分明、组织结构较为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严重扰乱了陵城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2020年8月20日,陵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1403刑初191号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虚报注册资本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豆某辉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对其他被告人均依法判处刑罚。

【典型意义】该案案情复杂,涉案人员多,社会影响大,是我市法院依法严厉打击的又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德州两级法院坚持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以“两高两部”指导意见为指引,充分发挥院领导带头办案的示范作用,不人为拔高、不降格处理,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

案例二:被告人苏某等1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强奸案

【基本情况】2008年5月,苏某与他人合伙投资成立“西北客运公司”,经营乐陵市区至大孙乡的公交线。为达到垄断该公交线路的目的,苏某先后纠集苏某琳、王某伟、周某、靳某光、王某刚、郑某明及宋某敏等人,成立“稽查队”,采用暴力、威胁、恐吓、别车、打砸等非法手段,强行收购该线路部分公交车,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8起(致4人轻微伤)、故意伤害犯罪1起(致1人重伤二级)、强迫交易犯罪2起(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非法拘禁犯罪3起、敲诈勒索犯罪3起、强奸犯罪5起、违法行为2起,在当地逐渐形成了以苏某为首,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内部层级分明、组织结构较为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裁判结果】2019年12月25日,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1423刑初178号判决,被告人苏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得假释。对其他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2020年4月22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作出(2020)鲁14刑终74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通过该案的办理,庆云县人民法院发出11份司法建议书,向纪委监委移交20余条职务犯罪线索。同时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克服疫情等不利因素,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广网络开庭、远程办案,审理程序更严,办案节奏更快,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三: 被告人陈某岭、纪某林等13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务、寻衅滋事案

【基本情况】2010年以来,陈某岭、纪某林、李某军、等人陆续使用报废车辆、改装车辆从事非法运营行为,德州市交通运输局及交警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后对其多次扣留车辆并予以处罚。上述人员为非法索要被查扣车辆实现非法营运目的,多次非法聚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妨害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寻衅滋事,逐步形成了以陈某岭、纪某林为首要分子,李某军、刘某忠、客某霞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裁判结果】2019年5月20日,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1402刑初11号判决,被告人陈某岭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对其他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

【典型意义】该案被告人陈某岭、纪某林、李某军、李某雪等人均系残疾人,长期对抗执法,扰乱行政机关办公秩序、交通管理秩序,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告人为残疾人,虽特殊身份,但并不影响对其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对此恶势力犯罪集团予以依法打击,维护了国家机关正常管理秩序,保护了执法人员的合法权利。

案例四:被告人于某强、张某阔等9人敲诈勒索案

【基本情况】2017年6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于某强、张某阔、于某一、于某二等共同成立云鼎金融放贷公司从事汽车抵押贷款,后笼络张某芳、张某明、刘某某、彭某等人,逐步形成以于某强、张某阔等为首要分子,以张某芳、彭某等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通过中介宣传、介绍等方式,以车辆抵押低息贷款为诱饵,在多地放贷,通过签订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虚高抵押借款合同,故意设置违约陷阱,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扣押抵押车辆至德州市陵城区等地,在被害人前来赎车时强行向被害人索要高额违约金、拖车费等,非法侵占被害人财产。

【裁判结果】2020年8月18日,陵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1403刑初16号判决,被告人于某强犯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

【典型意义】该案中被告人于某强等为实施共同犯罪而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典型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以套路的方式对外发放借款,对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为非作恶,严重侵犯了公民财物所有权,影响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秩序。

案例五:被告人左某良、王某涛等9人寻衅滋事、诈骗、非法拘禁、非法经营、虚假诉讼案

【基本情况】2013年起,被告人左某良先后将被告人米某花、王某涛、杨某、魏某等人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齐河县城区非法放贷敛财,并在追讨债务过程中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左某良为纠集者,米某花、王某涛、杨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该组织在齐河县境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诈骗、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致使多名群众的合法利益遭受侵害,却因惧怕左某良等人的恶势力而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

【裁判结果】2020年8月7日,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1425刑初120号判决,被告人左某良犯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非法经营罪、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万五千元。对其他被告人均判处相应刑罚。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起涉及非法放贷的典型恶势力案件。以左某良为首的该恶势力团伙寻衅滋事、妨害司法秩序、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实施多起犯罪行为,对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如不及时铲除,会造成更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案例六: 被告人王某宇等5人寻衅滋事案

【基本情况】2015年左右,被告人王某宇、宋某华、金某受他人委托开始替他人要账并从中抽成,后被告人王某铭、田某等人陆续加入,组织成员基本固定,形成了以被告人王某宇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宋某华、金某、田某、王某铭积极参加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间,采用轮流盯梢、至他人家中、单位纠缠、滋扰及私自给车辆安装GPS跟踪定位器、别停车辆等手段,使用软暴力非法讨债12次。

【裁判结果】2018年9月25日,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402刑初271号判决,被告人王某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对其他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

【典型意义】这是我市宣判的第一例“软暴力”讨债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被告人王某宇等人采取轮流盯梢、至他人家中、单位及私自安装跟踪定位器、别停车辆等手段扰乱了被害人、证人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使其产生心理恐惧、形成心理强制,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例七:被告人宋某明等4人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聚众斗殴案

【基本情况】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宋某明、白某梅、夏某平经常纠集在一起,持械聚众斗殴,辱骂、恐吓他人、以威胁手段强揽工程,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执法机关办案,致一人轻伤。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宋某明为纠集者的恶势力,为非作恶,欺压乡邻,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裁判结果】2019年2月1日,陵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403刑初178号判决,被告人宋某明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其他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2019年4月4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14刑终63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该案是“两长同堂”审理涉黑恶案件的典范。该案二审由中院院长孟祥刚担任审判长,市检察院郭晓东检察长出庭履行职务,于2019年3月23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杨玖庆,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被告人近亲属及各界群众60余人旁听庭审。庭审全程网上直播,一周内点击量二万余次。该案不仅发挥了良好的庭审示范效果,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八:被告人王某亮、毛某祥等13人寻衅滋事案

【基本情况】2013年以来,被告人秦某某先后成立德州安鼎集团有限公司、德州鼎盛和典当有限公司、德州大乾投资有限公司,并以此为依托,大量吸收亲戚朋友资金,超出经营范围向多家企业和个人发放高利贷。2015年因资金回笼困难,借款企业及个人还款不及时,被告人秦某某经他人介绍,雇佣被告人王某亮代为讨要债务。被告人王某亮为谋取不法利益,先后纠集被告人毛某祥、潘某庆、李某东等20余人分成三组采取拉挂横幅、播放喇叭、跟随贴靠等“软暴力”手段到欠款企业催要欠款,形成了以被告人王某亮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毛某祥、潘某庆、李某东等人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裁判结果】2020年8月3日,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1428刑初215号判决,被告人王某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

【典型意义】该犯罪集团的“软暴力”讨债行为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个人生活,致使受害企业多次报警,武城县七家企业联名写信向武城县委、县政府求助。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当地正常社会、经济、生产、生活秩序,该组织人数众多,对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

案例九:被告人张某璇等6人非法拘禁案

【基本情况】2017年以来,被告人张某璇与张某、吴某、李某龙、杨某、李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限制多名被害人人身自由,共计长达约131个小时,其中多名未满18周岁的被害人被拘禁和殴打。后逐步形成以张某、吴某为纠集者,李某龙、杨某、李某、张某璇等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团伙”,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

【裁判结果】2019年12月20日,临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1424刑初190号判决,被告人张某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对其他被告人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相应刑罚。

【典型意义】该案被告人将被害人带至宾馆、酒店、洗浴中心等住宿、娱乐场所进行限制人身自由、敲诈勒索的犯罪活动,严重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益,并伴随有未成年人在宾馆开房聚集住宿的情况,危害社会治安,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该案警示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宾馆、娱乐场所等的监督管理,学校、家庭及社会需加大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力度。

案例十:被告人邓某等8人寻衅滋事案

【基本情况】2017年起,被告人杨某峰利用经营星光KTV的便利,用充话费、提供吃喝等方式笼络被告人邓某、栗某艺、杨某昌、李某等人,并在邓某、栗某艺、杨某昌、李某四人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期间及释放后,向四人提供钱财帮助。被告人杨某峰、邓某纠集栗某艺、杨某昌等人在夏津县城区范围内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的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他人心理恐慌,严重影响社会生活秩序,应当认定以被告人杨某峰、邓某为首,杨某昌、栗某艺等参与的组织为恶势力团伙。

【裁判结果】2019年5月21日,夏津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427刑初152号判决,被告人邓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对其他被告人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相应刑罚。

【典型意义】该案中被告人随意殴打他人,在一定区域内形成恶劣影响,给当地被害人心理造成恐慌,严重影响社会生活秩序。因本案涉及征地补偿问题,夏津县人民法院在宣判后就处理涉及征地补偿问题应以有效方法和措施切实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直播回顾:

德州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新闻发布会

闪电新闻记者 刘振 王月 摄影 宁洪岩 德州台 刘炳慧 李阳 刘振 王福恒 通讯员 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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