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德州晚报
2017-02-28 10:09:02
27日,记者从德州市财政局获悉,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出台了《德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暂行)》,包含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等11项补贴。
据悉,该《细则》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分为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和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两类。
就业创业培训补贴,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刑期不足两年的)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七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按照初级工最高1000元/人、中级工最高1300元/人、高级工最高1600元/人、创业培训最高14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具体职业(工种)的补贴标准根据培训成本、紧缺程度、培训时间等因素确定,如培训机构收费标准低于补贴标准按收费标准予以补贴。
农村和城市低保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的生活费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可以通过个人申领和培训机构代领方式进行申领。
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是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按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的60%确定,中、高级技术工人每人每年的培训补贴标准应分别控制在4000元和6000元以内,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技师培训补贴标准,按照相同或可参照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80%执行。省级组织的“金蓝领”培训由省财政按照技师每人2000元、高级技师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符合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条件的七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80%给予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分为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两类。 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方面,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申请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方面,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或单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员,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当年新开发的大学生公益性岗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人员数量原则上不能超过当地当年新增享受补贴人员总数的20%。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就业见习补贴】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择业派遣期内离校未就业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求职创业补贴】
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城乡低保家庭、城市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其中,城乡低保家庭、城市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有残疾人证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其他人员补贴标准为600元/人。
【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之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人员,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补助标准为4800元)。
对首次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之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并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满12个月的创业人员,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4个月以上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实行“先交后补”的办法。对2016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租用经营场所注册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和房租补贴的毕业年度高等院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可自注册登记之日起1年内按照实际支付租赁费用50%的标准,向注册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记者 王南
想爆料?请登录《阳光连线》( http://minsheng.iqilu.com/)、拨打新闻热线0534-2687669,或登录齐鲁网官方微博(@齐鲁网)提供新闻线索。齐鲁网广告热线0534-2687669,诚邀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