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德州新闻网
2017-07-21 12:07:07
德州新闻网讯 为健全完善基层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切实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7月18日,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德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市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增设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市乡镇、社区及以下卫生计生服务机构(简称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将增设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根据《通知》,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均可增设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按照“定向使用”原则,专门用于聘任取得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此次聘用分为正高级专业技术岗和副高级专业技术岗。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基层卫生二级主任医(药、护、技)师、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三级、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基层卫生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分配办法,原则上每乡镇至少分配1个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余岗位数额根据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发展需要予以分配。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聘期管理,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一般为3至5年。
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在分配的高级岗位空额内实行逐级竞聘上岗,高等级岗位空额可用于低等级岗位聘任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人员。首次聘用到基层卫生正高级或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一般应聘在该层次的最低等级。
据了解,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各县(市、区)总量控制、动态调整、比例单列,不占常设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首次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按本县(市、区)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已聘在编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5%设置,其后根据基层卫生计生人才队伍情况逐步增设到10%。(德州晚报全媒体记者汤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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