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6月30日讯 当他人提出借用个人银行账户“走一下账”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前不久,德州市德城区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洗钱犯罪案,被告人王某某因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刘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为掩饰隐瞒刘某某贪污贿赂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按照刘某某的要求,分两次将刘某某交给其的现金存入自己账户后,又转入刘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内,共计50万元,均为刘某某受贿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贪污贿赂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贪污贿赂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转账协助资金转移,构成洗钱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从轻处罚。
为依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活动,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等11部委决定于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该案是德州市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开展以来首例洗钱犯罪案件,也是德州市2022年宣判的首例洗钱犯罪案件。
闪电新闻记者 刘振 赵宇 德州台 周荣真 编辑 冯诗惠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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