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22-12-02 10:43:12
城市绿线管理是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重要环节。为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大力推进生态园林城市建设,从12月1日开始,德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试行)开始实施,在城市绿线内,严禁有破坏植被、排放污水、放养家禽等行为。
城市绿线是指中心城区(德城区、陵城区、天衢新区)国土空间规划范围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现状绿线、规划绿线和生态控制线。
在监督管理方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中心城区国土空间规划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管理和监督工作。
根据规定,四类区域应该划定城市绿线:中心城区国土空间规划范围内现有和规划的城市绿地;中心城区国土空间规划范围内的河塘、湖泊、湿地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中心城区国土空间规划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变更和调整,但应当依法按照程序报批:因国土空间规划修编对城市绿地布局进行调整的;因重大市政基础设施、重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变更或调整的;调整城市绿线不应减少绿地总量,因调整城市绿线减少绿地的,应按照占整补整、就近补足的原则等面积补足。
城市绿线内规定了六条禁止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划要求进行开发建设;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破坏城市绿线内地形、地貌、水体和景物景观;擅自砍伐移植城市绿线内树木、破坏植被、损坏绿化设施;擅自拦河截溪、取土采石、倾倒废弃物,堆放杂物、排放污水、停放车辆,用火、猎捕、放牧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放养家禽、家畜。
《管理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延伸阅读:
《德州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试行)》12月开始实施
城市蓝线管理是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重要环节,为了加强对我市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从12月1日开始,《德州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在城市蓝线内严禁有倾倒废弃物、挖取沙石、土方、爆破等行为。
城市蓝线,是指本市中心城区(德城区、陵城区、天衢新区)国土空间规划范围内规划确定的湿地与陆地水域的边界控制线,其中陆地水域包括河道、水库、湖泊、水渠等。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城市蓝线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所确定的河道、水库、湖泊、湿地、水渠等界限划定,与同阶段国土空间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城市蓝线控制范围应当包括为保护城市水体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城市蓝线划定应当综合考虑堤防、防洪、环保、景观、排灌等需要;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发展、城市布局结构变化、河道治理需要等原因确需对城市蓝线进行变更或调整的,应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水务、水利等水域相关主管部门论证后报市政府审批。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在城市蓝线内,《管理办法》规定了五种行为禁止实施,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行为;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体的行为;挖取沙石、土方、爆破等破坏地形地貌影响水系安全的行为;其他对城市蓝线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为。
蓝线范围内土地原则上只安排水体保护、生态涵养、供水排水、防洪安全等相关的项目。在蓝线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均应先由建设单位征求水利、水务等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管理办法》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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