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1月16日讯 16日,德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德州市引黄干渠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德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德州市司法局等相关负责人介绍了《条例》的相关情况。
《德州市引黄干渠保护条例》呈现如下特点:
突出一个主题。《条例》不讲求面面俱到,针对引黄干渠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建设进行制度设计,紧紧围绕如何加强引黄干渠管理和保护做规定、设罚则,坚决贯彻“小切口”立法。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引黄干渠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立法,立法解决突出问题。《条例》着重从管护主体确定、管护范围、管护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坚持立法为民。在立法过程中,注重听取引黄干渠周边群众意见建议,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在确保渠堤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确定禁止车辆通行类型,兼顾干渠周边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使条文更加科学、更具操作性。
坚持与时俱进。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信息化管理成为干渠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手段,为了奋力谱写和更好地融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条例对干渠数字化、信息化建设作出规定。
坚持生态优先。条例对引黄干渠渠堤绿化等生态保护内容作出规定。
立足实用管用。本着好操作、有特色、真管用的原则,根据方便行政管理的工作需要,按照引黄干渠管理的实际情况,提出切合实际、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确保《条例》接地气,能落地。
《条例》共24条,将潘庄、李家岸、韩刘、豆腐窝4个引黄灌区的干渠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作为保护对象。
明确了管理主体。明确了负有管理职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引黄干渠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负有管理职责的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相关政府组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干渠管理相关工作。
确定了管理范围。以立法形式确定了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明确了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
明确了管护责任。为保持引黄干渠良性运行,强化日常维护,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明确了进行渠道清淤、加强工程设施日常维护、除险加固的职责以及相关部门的巡查、协同配合机制。
规范了建设行为。针对引黄干渠的建设行为不规范的问题,明确引黄干渠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对涉及地方政府资金配套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足额配套的职责。对在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项目,规定了审批程序,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影响,规定了补救措施。
设定了相关处罚。根据上位法和德州实际,条例科学设定部分法律责任,便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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